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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4-07-31 09:34:36人气:

  (1988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  根据1998年1月7日《关于修改〈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  名称修改为《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》  根据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《关于修改〈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
 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,发展体育事业,丰富群众文化生活,增强人民体质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五条新建中、小学校体育场地的面积,应根据原教育部颁布的《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、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(试行)》的规定,由有关部门尽力予以保证。

  第七条城市新建居民区的体育场地建设,应按照建设部、国家体委颁布的《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进行规划,并逐步实施。

  第八条区、县政府应根据规划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建设体育场地。乡村体育活动设施,应纳入乡村建设规划。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和社会集资兴建体育设施。

  第九条市和区、县体育局所属的公共体育设施,除应承担训练、竞赛任务外,应当向社会开放,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,对学生、老年人、残疾人实行优惠,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。

 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破坏公共体育设施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,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,并及时归还;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先行择地新建偿还。

 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,市和区、县体育局责令其限期拆除、搬迁8868体育官方网站、恢复原有用途并处以罚款。对非经营性活动违法行为,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;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场地损坏的,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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